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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基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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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08-3-10 文章来源: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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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基金的管理,确保基金运作、使用的规范和安全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 第二条 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基金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是共青团四川省委通过各种途径筹集,用于开展“四川省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行动”,帮助大学生进行知识创新和自主创业,对大学生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职业生涯指导。大学生就业创业基金是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一项专门基金。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: (一)扶持有市场前景的大学生创业项目,对其进行资金投入; (二)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大学生进行培训; (三)组织创业导师和项目实施人员进行培训; (四)举办青春创业大讲堂、就业专场招聘会、创业大赛等活动; (五)根据民政部“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,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”的规定,基金中的一部分用于维持基金管理办的日常运作费用; (六)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其他相关工作。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构为共青团四川省委。 (一)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最后审批; (二)听取和审查基金管理办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; (三)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。 第五条 基金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(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),负责基金的募集、管理、使用。 (一)负责制定、修改本办法; (二)根据本管理办法,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; (三)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、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; (四)负责对基金的日常管理。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培训项目,由市(州)团委或高校团委向基金管理办提出申请。 第七条 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创业项目,所需资金在5万元以内的由大学生以个人名义经所在县(市、区)团委或高校团委初审报市(州)团委后向基金管理办提出申请。 第八条 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其他项目,由市(州)团委或高校团委向基金管理办提出申请。 第五章 立项与审批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立项。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提出立项意见,报共青团四川省委审批。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使用基金的各单位必须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基金管理办备案,基金管理办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 第十二条 对于截留、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,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共青团四川省委负责解释和修改。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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